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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本站 来源: 本站 时间:2020年06月23日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
  (部分节选)
  
  公安部决定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增加二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
  
  “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法结果发生地。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地以及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地点;违法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违法结果发生地,包括违法对象被侵害地、违法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在医院住院就医的除外。”
  
  ……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二百六十三条 省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并不断完善统一的执法办案信息系统。
  
  办案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行政案件的受理、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处理等情况以及相关文书材料录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并进行网上审核审批。
  
  公安机关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制作电子笔录等材料,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制作法律文书。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过程,公安机关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第二百六十四条 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公安部没有制定式样,执法工作中需要的其他法律文书,省级公安机关可以制定式样。
  
  第二百六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内”皆包括本数或者本级。
  
  第二百六十六条 本规定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新设定的制度自 201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2006 年 8 月
  
  24 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公安部其他规章对办理行政案件程序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办理; 没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本规定办理。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8〕2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优化政务服务,深入推进“互联网
  
  +政务服务”,加快建设地方和部门政务服务平台,一些地方和部门依托平台创新政务服务模式,“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不见面审批”等改革措施不断涌现,政务服务平台已成为提升政务服务水平的重要支撑,对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 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管理分散、办事系统繁杂、事项标准不一、数据共享不畅、业务协同不足等问题较为普遍,政务服务整体效能不强,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繁的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需要进一步强化顶层设计、强化整体联动、强化规范管理,加快建设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全面提升政务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更好为企业和群众提供全流程一体化在线服务,推动政府治理现代化,现就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 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放管服”改革向纵深发展,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建设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 整合资源,优化流程,强化协同,着力解决企业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推动政务服务从政府供给导向向群众需求导向转变,从“线下跑”向“网上办”、“分头办”向“协同办”转变,全面推进“一网通办”,为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原则。
  
  坚持全国统筹。加强顶层设计,做好政策衔接,注重统分结合,完善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强化标准规范,推进服务事项、办事流程、数据交换等方面标准化建设。充分利用各地区各部门已建政务服务平台,整合各类政务服务资源,协同共建,整体联动,不断提升建设集约化、管理规范化、服务便利化水平。
  
  坚持协同共享。坚持政务服务上网是原则、不上网是例外,联网是原则、孤网是例外,推动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充分发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的公共入口、公共通道、公共支撑作用,以数据共享为核心,不断提升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业务协同能力,推动面向市场主体和群众的政务服务事项公开、政务服务数据开放共享,深入推进“网络通”、“数据通”、“业务通”。
  
  坚持优化流程。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梳理企业和群众办事的“难点”、“堵点”、“痛点”,聚焦需要反复跑、窗口排队长的事项和“进多站、跑多网”
  
  等问题,充分运用互联网和信息化发展成果,优化政务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 强化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功能,不断提升用户体验,推动政务服务更加便利高效,切实提升企业和群众获得感、满意度。
  
  坚持试点先行。选择有基础、有条件的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部门先行试点,推动在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管理、服务模式、流程优化等方面积极探索、不断创新,以试点示范破解难题、总结做法,分步推进、逐步完善,为加快建设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动实现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积累经验。
  
  坚持安全可控。全面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树立网络安全底线思维,健全管理制度,落实主体责任,强化网络安全规划、安全建设、安全监测和安全态势感知分析,健全安全通报机制,加强综合防范,积极运用安全可靠技术产品,推动安全与应用协调发展,筑牢平台建设和网络安全防线,确保政务网络和数据信息安全。
  
  (三)工作目标。
  
  加快建设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进各地区各部门政务服务平台规范化、标准化、集约化建设和互联互通,形成全国政务服务“一张网”。政务服务流程不断优化,全过程留痕、全流程监管,政务服务数据资源有效汇聚、充分共享,大数据服务能力显著增强。政务服务线上线下融合互通,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协同办理,全城通办、就近能办、异地可办,服务效能大幅提升,全面实现全国“一网通办”,为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推动政府治理现代化提供强有力支撑。
  
  2018 年底前,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主体功能建设基本完成,通过试点示范实现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部门政务服务平台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制定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事项编码、统一身份认证、统一电子印章、统一电子证照等标准规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要求对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服务平台进行优化完善,为全面构建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奠定基础。
  
  2019 年底前,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上线运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平台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标准规范体系、安全保障体系和运营管理体系基本建立,国务院部门垂直业务办理系统为地方政务服务需求提供数据共享服务的水平显著提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框架初步形成。
  
  2020 年底前,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功能进一步强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和国务院部门政务服务平台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应接尽接、政务服务事项应上尽上,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标准规范体系、安全保障体系和运营管理体系不断完善,国务院部门数据实现共享,满足地方普遍性政务需求,“一网通办” 能力显著增强,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基本建成。
  
  2022 年底前,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为总枢纽的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更加完善,全国范围内政务服务事项基本做到标准统一、整体联动、业务协同,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秘密等外,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平台办理,全面实现“一网通办”。
  
  二、总体架构和任务要求
  
  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由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平台(业务办理系统)和各地区政务服务平台组成。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是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的总枢纽,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平台是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的具体办事服务平台。
  
  (一)国家政务服务平台。
  
  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统一政务服务门户、统一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统一身份认证、统一电子印章、统一电子证照等公共支撑系统,建设电子监察、服务评估、咨询投诉、用户体验监测等应用系统,建立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管理的标准规范体系、安全保障体系和运营管理体系,为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平台提供公共入口、公共通道和公共支撑。
  
  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作为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的总枢纽,联通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平台,实现政务服务数据汇聚共享和业务协同,支撑各地区各部门政务服务平台为企业和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
  
  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以中国政府网为总门户,具有独立的服务界面和访问入口,两者用户访问互通,对外提供一体化服务。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平台(业务办理系统)和各地区政务服务平台。
  
  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平台统筹整合本部门业务办理系统,依托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的公共支撑系统,统筹利用政务服务资源,办理本部门政务服务业务, 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与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业务协同,依托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办理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的政务服
  
  务业务。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信用信息系统等专项领域国家重点信息系统要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做好对接。
  
  各地区政务服务平台按照省级统筹原则建设。通过整合本地区各类办事服务平台,建成本地区各级互联、协同联动的政务服务平台,办理本地区政务服务业务,实现网上政务服务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全覆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务服务平台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依托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办理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的政务服务业务。
  
  各级政府要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整合各类网上政务服务系统, 向企业和群众提供统一便捷的服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政务服务平台按照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统一标准规范及相关要求,全面对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其政务服务门户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的政务服务门户形式统一规范、内容深度融合,实现事项集中发布、服务集中提供。鼓励各地区各部门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开展个性化、有特色的服务创新。
  
  三、推进政务服务一体化,推动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国标准统一、全流程网上办理
  
  (一)规范政务服务事项。
  
  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编制全国标准统一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按照统一规划、试点先行、突出重点、逐步完善的实施路径, 以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为重点,推动实现同一事项名称、编码、依据、类型等基本要素在国家、省、市、县四级统一。全面梳理教育、医疗、住房、社保、民政、扶贫、公共法律服务等与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事项,编制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逐步推进公共服务事项规范化。完善政务服务
  
  事项受理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办理流程等信息要素,实现办事要件和办事指南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事项库,与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事项库联通,推动实现一库汇聚、应上尽上。建立全国联动的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机制,逐步实现各区域、各层级、各渠道发布的政务服务事项数据同源、同步更新,推动实现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办理流程和评价标准统一。
  
  (二)优化政务服务流程。
  
  按照“一网通办”要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流程,依托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身份认证、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等基础支撑,推动证照、办事材料、数据资源共享互认,压缩办理环节、精简办事材料、缩短办理时限,实现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证照制作、决定公开、收费、咨询等环节全流程在线办理。整合优化企业开办、投资项目审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不动产登记等涉及多个部门、地区的事项办理流程,逐步做到一张清单告知、一张表单申报、一个标准受理、一个平台流转。积极推进多证合一、多图联审、多规合一、告知承诺、容缺受理、联审联办。通过流程优化、系统整合、数据共享、业务协同,实现审批更简、监管更强、服务更优,更多政务服务事项实现“一窗受理、一次办成”,为推动尽快实现企业开办时间再减一半、项目审批时间再砍一半、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一律取消等改革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三)融合线上线下服务。
  
  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进线上线下深度融合,推动政务服务整体联动、全流程在线,做到线上线下一套服务标准、一个办理平台。推动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办事指南、办理状态等相关信息在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终端、实体大厅、政府网站和第三方互联网入口等服务渠道同源发布。推动政务服务平台
  
  和便民服务站点向乡镇(街道)、村(社区)延伸。归集、关联与企业和群众相关的电子证照、申请材料、事项办理等政务服务信息并形成相应目录清单,持续提高办事材料线上线下共享复用水平。
  
  (四)推广移动政务服务。
  
  以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健康、民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领域为重点,积极推进覆盖范围广、应用频率高的政务服务事项向移动端延伸,推动实现更多政务服务事项“掌上办”、“指尖办”。加快建设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接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移动端服务资源,提供分级运营、协同联动的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服务。制定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建设指引,明确功能定位、设计展现、应用接入、安全防护、运营保障等内容和要求,指导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集约建设、规范管理。加强对各级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的日常监管,强化注册认证、安全检测、安全加固、应用下载和使用推广等规范管理。充分发挥“两微一端”等政务新媒体优势,同时积极利用第三方平台不断拓展政务服务渠道,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化水平。
  
  四、推进公共支撑一体化,促进政务服务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
  
  (一)统一网络支撑。
  
  各级政务服务平台原则上统一依托国家电子政务外网构建,通过部署在互联网上的政务服务门户提供服务。拓展国家电子政务外网覆盖范围,加强网络安全保障,满足业务量大、实时性高的政务服务应用需求。推动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非涉密业务专网与电子政务外网对接整合。
  
  (二)统一身份认证。
  
  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基于自然人身份信息、法人单位信息等国家认证资源,建设全国统一身份认证系统,积极稳妥与第三方机构开展网上认证合作,为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平台及移动端提供统一身份认证服务。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一利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认证能力,按照标准建设完善可信凭证和单点登录系统,解决企业和群众办事在不同地区和部门平台重复注册验证等问题,实现“一次认证、全网通办”。各地区各部门已建身份认证系统按照相关规范对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统一身份认证系统。
  
  (三)统一电子印章。
  
  制定政务服务领域电子印章管理办法,规范电子印章全流程管理,明确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合法有效。应用基于商用密码的数字签名等技术,依托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权威、规范、可信的国家统一电子印章系统。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使用国家统一电子印章制章系统制发电子印章。未建立电子印章用章系统的按照国家电子印章技术规范建立,已建电子印章用章系统的按照相关规范对接。
  
  (四)统一电子证照。
  
  依托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实现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电子证照业务技术规范制作和管理电子证照,上报电子证照目录数据。电子证照采用标准版式文档格式,通过电子印章用章系统加盖电子印章或加签数字签名,实现全国互信互认,切实解决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交材料、证明多等问题。
  
  (五)统一数据共享。
  
  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充分利用国家人口、法人、信用、地理信息等基础资源库, 对接国务院部门垂直业务办理系统,满足政务服务数据共享需求。发挥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作为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基础设施和数据交换通道的作用,对于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的政务服务数据共享需求,由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统一受理和提供服务,并通过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交换数据。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简化共享数据申请使用流程,满足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数据需求。落实数据提供方责任,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保障数据供给,提高数据质量。除特殊情况外, 国务院部门政务信息系统不按要求与一体化平台共享数据的,中央财政不予经费保障。强化数据使用方责任,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确保数据安全。整合市场监管相关数据资源,推动事中事后监管信息与政务服务深度融合、“一网通享”。建设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数据资源中心,汇聚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数据,积极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开展全国政务服务态势分析, 为提升政务服务质量提供大数据支撑。
  
  五、推进综合保障一体化,确保平台运行安全平稳规范
  
  (一)健全标准规范。
  
  按照“急用先行、分类推进,成熟一批、发布一批”的原则,抓紧制定并不断完善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总体框架、数据、应用、运营、安全、管理等标准规范,指导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平台规范建设,推进政务服务事项、数据、流程等标准化,实现政务服务平台标准统一、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业务协同。加强政务服务平台标准规范宣传培训、应用推广和贯彻实施,总
  
  结推广平台建设经验做法和应用案例,定期对标准规范进行应用评估和修订完善,以标准化促进平台建设一体化、政务服务规范化。
  
  (二)加强安全保障。
  
  强化各级政务服务平台安全保障系统的风险防控能力,构建全方位、多层次、一致性的防护体系,切实保障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平稳高效安全运行。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等信息网络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加强国家关键基础设施安全防护,明确各级政务服务平台网络安全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和保密审查制度,加强安全规划、安全建设、安全测评、容灾备份等保障。强化日常监管, 加强安全态势感知分析,准确把握安全风险趋势,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压力测试, 及时通报、整改问题,化解安全风险。加强政务大数据安全管理,制定平台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加强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重要信息的保护和管理。应用符合国家要求的密码技术产品加强身份认证和数据保护, 优先采用安全可靠软硬件产品、系统和服务,以应用促进技术创新,带动产业发展,确保安全可控。加强网络安全保障队伍建设,建立多部门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强化日常预防、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完善运营管理。
  
  按照统一运营管理要求,各级政务服务平台分别建立运营管理系统,形成分级管理、责任明确、保障有力的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运营管理体系。加强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运营管理力量,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优化运营工作流程, 提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作为总枢纽的服务支撑能力。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整合运营资源,加强平台运营管理队伍建设,统一负责政务服务平台和实体大厅
  
  运行管理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评估考核等工作,推进“一套制度管理、一支队伍保障”。创新平台运营服务模式,充分发挥社会机构运营优势,建立健全运营服务社会化机制,形成配备合理、稳定可持续的运营服务力量。
  
  (四)强化咨询投诉。
  
  按照“统一规划、分级建设、分级办理”原则,形成上下覆盖、部门联动、标准统一的政务服务咨询投诉体系,畅通网上咨询投诉渠道,及时回应和推动解决政务服务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咨询投诉系统提供在线受理、转办、督办、反馈等全流程咨询投诉服务,与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协同处理, 通过受理咨询投诉不断完善平台功能、提升平台服务水平。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完善政务服务平台专业咨询投诉系统,与各类政务热线做好对接,对事项上线、政务办件、证照共享、结果送达等事项服务,开展全程监督、评价、投诉并及时反馈,实现群众诉求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应。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咨询投诉系统做好与中国政府网咨询投诉功能的衔接。
  
  (五)加强评估评价。
  
  依托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网上评估系统,建立政务服务评估指标体系,加强对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平台的在线评估。同时,将各级政务服务平台网络安全工作情况纳入评估指标体系,督促做好网络安全防护工作。建立完善各级政务服务平台网上评估评价系统,实时监测事项、办件、业务、用户等信息数据,接受申请办事的企业和群众对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情况的评价,实现评估评价数据可视化展示与多维度对比分析,以评估评价强化常态化监督,实现全流程动态精准监督,促进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水平不断提升。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牵头成立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和管理协调工作小组,负责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顶层设计、规划建设、组织推进、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等工作。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推进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和管理协调机制,负责统筹建设和完善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服务平台,同时做好对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等工作。要充分发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的优势,统筹协调各方面力量,抓好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二)强化分工协作。
  
  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牵头推进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建设,会同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推动建设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标准规范体系、安全保障体系和运营管理体系。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要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紧密结合。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分级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安全保障和运营管理,做好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政务服务业务由该部门负责办理,跨部门的政务服务业务由牵头部门负责,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协同办理,国务院办公厅负责总体协调。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行所需经费纳入各地区各部门财政预算,做好经费统筹管理使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政务服务平台建设。
  
  (三)完善法规制度。
  
  抓紧制修订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运营急需的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电子档案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同步推进现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立改
  
  废释工作。加快完善配套政策,制定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运营、数据共享、事项管理、业务协同、网络安全保障等方面管理制度,为平台建设管理提供法规制度支撑。
  
  (四)加强培训交流。
  
  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围绕业务应用、技术体系、运营管理、安全保障、标准规范等定期组织开展培训,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建立日常沟通交流机制, 以简报、培训、研讨等多种形式开展交流,总结成熟经验,加强推广应用。加强对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管理经验的宣传推广。针对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管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项试点、区域试点,总结成熟经验,做好试点成果转化推广。
  
  (五)加强督查考核。
  
  建立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管理督查考核机制,明确督查考核范围、周期和内容,实现督查考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常态化。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把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管理纳入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列入重点督查事项。围绕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管理等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充分发挥督查考核的导向作用,形成推进工作的良性机制。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加快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强化工作责任,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位。有关实施方案和工作进展要及时报送国务院办公厅。
  
  附件: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组织推进和任务分工方案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务院
  2018 年 7 月 25 日
  
  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组织推进和任务分工方案
  
  为做好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组织实施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强有力的工作推进和协调机制,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上下协同, 集中攻关,加快建设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形成全国政务服务“一张网”,确保到 2018 年底前,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主体功能建设基本完成,通过试点示范实现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部门政务服务平台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到 2019 年底前,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上线运行,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
  
  平台框架初步形成;到 2020 年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部门政务服务平台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应接尽接、政务服务事项应上尽上,国务院部门数据实现共享,满足地方普遍性政务需求,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基本建成;到 2022 年底前,全国范围内政务服务事项基本做到标准统一、整体联动、
  
  业务协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秘密等外,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平台办理,全面实现“一网通办”。
  
  二、组织推进
  
  紧密结合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各项要求,统筹规划、标准先行,试点带动、迭代创新,统分结合、上下联动,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建设为重点,充分利用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已建政务服务平台,整合各类政务服务资源,推进数据共享和流程优化再造,坚持安全与应用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扎实做好平台建设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如期完成各项任务。
  
  (一)成立平台建设和管理协调工作小组。国务院办公厅牵头成立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和管理协调工作小组,负责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顶层设计、规划建设、组织推进、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等工作。平台建设和管理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务院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承担协调工作小组日常工作,组织督促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任务落实。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建设和管理协调机制,负责统筹建设和完善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服务平台,同时做好对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等工作。
  
  (二)建立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国务院办公厅与各地区各部门形成紧密协作机制,牵头推进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建设,会同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推动建设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标准规范体系、安全保障体系和运营管理体系,推动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政务服务流程不断优化;牵头对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督查评估。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要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紧密结合。各地区和
  
  国务院有关部门分级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安全保障和运营管理,做好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对接。
  
  (三)加强日常运营管理。按照统一运营管理要求,建立形成分级管理、责任明确、保障有力的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运营管理体系。国务院办公厅要加强对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运营管理的统筹协调,充实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运营管理力量,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优化运营工作流程,提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作为总枢纽的服务支撑能力。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整合运营资源,加强平台运营管理队伍建设,统一负责政务服务平台和实体大厅运行管理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评估考核等工作,推进“一套制度管理、一支队伍保障”。
  
  三、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
  
  (一)做好试点推进工作。
  
  1.选择部分条件成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部门开展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对接试点,积累经验,逐步推广。第一批试点省份为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试点国务院部门为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其他地方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成熟程度分批接入,2019 年底前完成接入任务。(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2019 年底前完成;试点地区、部门 2018 年底前完成)
  
  (二)规范政务服务事项。
  
  2.编制全国标准统一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以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为重点,推动实现同一事项名称、编码、依据、类型等基本要素在国家、省、市、县四级统一。(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协调各有关方面推进,各地区和国务院有
  
  关部门分工负责,2020 年底前印发全国标准统一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 2022 年底前全国范围内政务服务事项基本做到标准统一、整体联动、业务协同)
  
  3.编制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全面梳理教育、医疗、住房、社保、民政、扶贫、公共法律服务等与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事项,逐步推进公共服务事项规范化。(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2020 年底前完成;试点地区、部门 2019 年底前完成)
  
  4.推进办事要件和办事指南标准化、规范化,在编制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基础上,完善政务服务事项受理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办理流程等信息要素。(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2020 年底前完成;试点地区、部门 2019 年底前完成)
  
  5.建设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事项库,与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事项库联通,推动实现一库汇聚、应上尽上。建立全国联动的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机制,逐步实现各区域、各层级、各渠道发布的政务服务事项数据同源、同步更新。(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2020 年底前实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部门政务服务平台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应接尽接、政务服务事项应上尽上;试点地区、部门 2018 年底前完成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事项库对接)
  
  (三)优化政务服务流程。
  
  6.依托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身份认证、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等基础支撑,推动证照、办事材料、数据资源共享互认。(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2020 年底前完成)
  
  7.整合优化涉及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的事项办理流程,实现一张清单告知、一张表单申报、一个标准受理、一个平台流转。(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2020 年底前完成)
  
  (四)融合线上线下服务。
  
  8.推动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办事指南、办理状态等相关信息在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终端、实体大厅、政府网站和第三方互联网入口等服务渠道同源发布。(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2020 年底前完成;试点地区、部门 2019 年底前完成)
  
  9.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进线上线下深度融合,逐步实现线上线下一套服务标准、一个办理平台。推动政务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站点向乡镇
  
  (街道)、村(社区)延伸。(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2022 年底前完成;试点地区、部门 2020 年底前完成)
  
  (五)推广移动政务服务。
  
  10.以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健康、民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领域为重点,积极推进覆盖范围广、应用频率高的政务服务事项向移动端延伸, 推动实现更多政务服务事项“掌上办”、“指尖办”。(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2020 年底前完成)
  
  11.加快建设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接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移动端服务资源,提供分级运营、协同联动的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服务。(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2019年底前完成)
  
  12.制定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建设指引,明确功能定位、设计展现、应用接入、安全防护、运营保障等内容和要求,指导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集约建设、规范管理。(国务院办公厅牵头,2019 年底前完成)
  
  (六)统一网络支撑。
  
  13.各级政务服务平台原则上统一依托国家电子政务外网构建,通过部署在互联网上的政务服务门户提供服务。(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2019 年底前完成)
  
  14.拓展国家电子政务外网覆盖范围,推动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非涉密业务专网与电子政务外网对接整合。(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2020 年底前完成)
  
  (七)统一身份认证。
  
  15.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基于自然人身份信息、法人单位信息等国家认证资源, 建设全国统一身份认证系统。(国务院办公厅、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负责,2019 年底前完成)
  
  16.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一利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认证能力,按照标准建设完善可信凭证和单点登录系统,解决企业和群众办事在不同地区和部门平台重复注册验证等问题,实现“一次认证、全网通办”。各地区各部门已建身份认证系统按照相关规范对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统一身份认证系统。(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2020 年底前完成;试点地区、部门 2019 年底前完成)
  
  (八)统一电子印章。
  
  17.应用基于商用密码的数字签名等技术,借鉴二代身份证等制发和管理经验,依托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权威、规范、可信的国家统一电子印章系统。(国务院办公厅负责,2019 年底前完成)
  
  18.制定政务服务领域电子印章管理办法,规范电子印章全流程管理。(国务院办公厅、公安部牵头,2019 年底前完成)
  
  19.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使用国家统一电子印章制章系统制发电子印章。未建立电子印章用章系统的按照国家电子印章技术规范建立,已建电子印章用章系统的按照相关规范对接。(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2020 年底前完成;试点地区、部门 2019 年底前完成)
  
  (九)统一电子证照。
  
  20.借鉴二代身份证等制发和管理经验,建成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支撑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2019 年底前完成)
  
  21.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电子证照业务技术规范制作和管理电子证照,通过电子印章用章系统加盖电子印章或加签数字签名,实现全国互信互认。(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2020 年底前完成;试点地区、部门 2019 年底前完成)
  
  (十)统一数据共享。
  
  22.国家人口、法人、信用、地理信息等基础资源库和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专项领域国家重点信息系统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实现对接。(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自然资源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 年底前完成)
  
  23.实现国务院部门垂直业务办理系统依托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向各级政务服务平台共享数据。(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2020 年底前完成)
  
  24.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统一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的政务服务数据共享需求,提供服务。发挥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作为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的基础设施和数据交换通道作用,满足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共享需求。(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2020 年底前完成)
  
  25.建设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数据资源中心,汇聚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数据,开展全国政务服务态势分析,提供政务大数据服务。(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2019 年底前完成)
  
  (十一)健全标准规范。
  
  26.制定完善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总体框架、数据、应用、运营、安全、管理等标准规范。加强政务服务平台标准规范宣传培训、应用推广和贯彻实施,总结推广平台建设经验做法和应用案例。(国务院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标准委牵头,2018 年 9 月底前印发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统一政务服务门户、政务服务事项编码、统一身份认证、统一电子印章、统一电子证照、统一数据共享等第一批工程建设标准规范,2018 年底前印发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安全保障、运营管理、数据分析等第二批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国家标准委牵头会同有关方面制定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管理急需的基础性国家标准,2019 年底前基本建立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标准规范体系)
  
  (十二)加强安全保障。
  
  27.建立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安全保障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制定完善应急预案,构建全方位、多层次、一致性的防护体系。(国务院办公厅牵头, 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2019 年底前基本完成)
  
  28.制定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加强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重要信息的保护和管理,加强政务大数据安全管理。(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网信办、公安部负责,2019 年底前完成)
  
  (十三)强化咨询投诉。
  
  29.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完善政务服务平台专业咨询投诉系统,与各类政务热线做好对接,开展全程监督、评价、投诉并及时反馈。(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2019 年底前完成)
  
  30.建设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咨询投诉系统,与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协同处理,形成上下覆盖、部门联动、标准统一的政务服务咨询投诉体系。(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2020 年底前完成)
  
  (十四)加强评估评价。
  
  31.建设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网上评估系统,建立政务服务评估指标体系,对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平台进行在线评估。建立完善各级政务服务平台网上评估评价系统,以评估评价强化常态化监督。(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2019 年底前完成)
  
  (十五)完善法规制度。
  
  32.制修订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运营急需的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电子档案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司法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档案局等相关部门负责,2020 年底前完成)
  
  (十六)加强培训交流。
  
  33.围绕业务应用、技术体系、运营管理、安全保障、标准规范等定期组织开展培训。加强对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管理经验的宣传推广。持续深入开展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管理专项试点、区域试点, 做好试点成果转化推广。(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 2019 年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国家移民管理局公告
  (2019 年第 5 号)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便利人民群众获取用于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所需的本人出入境有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国家移民管理局决定,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国家移民管理局政务服务平台向内地居民开放查询本人出入境记录和普通护照签发记录服务,同时可生成经国家移民管理局电子签名的电子文件(样式见附件)。电子文件与盖有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印章的同类纸质文件具有相同效力。
  
  特此公告。
  
  附件:1.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电子文件)样式2.普通护照签发记录查询结果(电子文件)样式
  

国家移民管理局 

2019 年 3 月 26 日

  
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持续深化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公安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税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 2019 年《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意见》(国办发〔2018〕32 号,以下简称《意见》)的部署,努力打造更加优质的营商环境,提升企业和群众对企业开办便利化的实际体验,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就持续深化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力争 2019 年年底前,全国实现压缩企业开办时间至 5 个工作日内,提前完成本届政府提出的目标。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在确保工作质量前提下,压缩企业开办时间至 3 个工作日内。
  
  (二)具体目标。各地相关政府部门针对本系统存在的非法定涉及企业开办事项、程序和提交材料进行清理,共同将《意见》规定的企业登记、印章刻制、申领发票和社保登记 4 个环节至少压减为企业登记、印章刻制、申领发票 3 个环节,社保登记的申请合并到企业登记环节中。要采取有效措施,将各环节办理时间分别控制在:企业登记 3 个工作日内,印章刻制 1 个工作日内,初次申领
  

  发票 1 个工作日内。

      二、主要措施

  
  (一)全面推行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1.各地要开通“一网通办”平台(或
  
  服务专区等),整合设立登记、印章制作、申领发票、社保登记等各类企业开办事项和网上服务资源,加强信息共享,切实具备“登录一个平台、填报一次信息、后台实时流转、即时回馈信息”的企业开办服务能力。有条件的地方,要大力推行办件寄递、证票自助打印等服务,逐步实现“不见面”办理。2.依托各级政务服务大厅等,建立企业开办专窗(或专区),应用“一网通办”平台,实现申请人可在一个窗口提交和接收所有办件。3.将电子营业执照作为企业在网上办理企业登记、印章制作、涉税服务、社保登记等相关业务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和电子签名手段,推动企业领用电子营业执照。
  
  (二)进一步优化企业登记服务。1.大力推行标准化、智能化、自动化的全程电子化登记,建立健全“零见面”企业登记工作机制。2.取消名称预先核准, 全面推行名称自主申报与设立登记合并办理,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3.各省(区、市)要统一规范本辖区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标准格式参考范本,供申请人自主选择、免费使用。全程通过网上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公司主要成员全部通过有效身份验证并对提交材料进行电子签名的,申请人可选择不再另行上传身份(主体资格)证明文件。4.结合本地实际,大力推行“同城通办”“银行网点代理申请登记注册”等便利化举措。
  
  (三)进一步规范印章刻制服务。1.对于尚未建成印章业信息系统的地方, 要强化责任落实,尽快完成建设应用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系统运维、升级改造予以经费保障。要拓展系统服务功能,通过微信小程序、手机 APP、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实现网上刻章业务办理,确保实现用章单位在线选择本地区所有公章刻制企业、了解刻制价格以及网络支付等功能。2.严格落实国务院明令取消公章刻制审批的政策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用章单位自行办理公章刻制备
  
  案。对于落实不到位、变相进行审批的予以严肃查处。3.各地公安部门科学规划本地公章刻制企业数量,既要合理布局促进良性竞争,又要防止盲目发展导致恶性竞争。要积极引导公章刻制价格趋于合理,严禁指定公章刻制企业刻制公章, 避免形成隐形垄断。4.积极推广电子印章广泛应用,在北京市、上海市开展先行先试。
  
  (四)进一步简化涉税事项办理。1.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多证合一” 工商共享信息运用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402 号),强化企业登记信息共享应用。2.大力推行电子发票应用。在重点行业和有使用需求的纳税人中加大电子发票推行力度。3.深入推进“新办纳税人套餐服务”,进一步简并流程、提速审批、线上办理。企业只进行初次申领发票操作的,无需提供银行开户信息。
  
  (五)进一步完善社保登记服务。1.全面推行社保登记经办服务网上办理, 简化整合办事环节、办事材料。2.将社保登记经办服务纳入“一网通办”平台, 实现企业在办理设立登记时,即可同时填报企业参保信息,无须另行登录其它系统或平台。3.健全数据应用和反馈机制,提升共享信息使用率,在企业填报并确认企业参保信息后,通过跨部门信息共享和部门内部数据流转同步办理企业社保登记,并将办理结果及时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反馈企业。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牵头职责, 针对上述工作目标和措施,会同相关部门研究确定本地区具体时间表和路线图。各地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要分工协作,切实抓好本部门有关工作任务的落实落地。
  
  (二)提升“互联网+”服务能力。各地要不断提升信息共享和应用支撑保
  
  障能力,发展改革部门要在相关信息化项目审批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要加强现场辅导、帮办,引导申请人更多通过线上办理业务。要切实做好业务咨询解答和“一次性告知”,对于提交材料中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要提供电子或书式告知单。
  
  (三)注重改革实际效果。要特别注重了解企业和群众对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实际感受,持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报道,提升企业和群众对改革的认知度和参与度。要落实《意见》有关要求,按照国际可比、对标世行、中国特色原则, 切实做好自查自评工作,相互借鉴、有序竞争,不断将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引向深入。
  
  (四)严肃追究问责机制。要采取有效措施,追踪和记录企业办事流程信息, 并为申请人提供便捷和动态查询办事信息的有效渠道。要充分利用“多证合一” 数据信息共享,任何单位和工作人员不得违法擅自设置企业开办其他条件和要求。要严格追究不按时限、不按规范办事的单位和个人责任。对于地方违法擅自设置企业开办其他条件和要求的,一经发现要逐级上报并坚决予以清理整顿。市场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将建立问责通报机制,对于工作落实不力的发现一起、通报一起;对于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严肃追究问责。
  

  2019 年 月 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人民政府,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电子印章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9〕8 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公安局制订的《关于电子印章管理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 年 4 月 19 日

  
  关于电子印章管理工作意见
  (市公安局 二〇一九年四月)
  
  为深入推进“一网通办”建设,规范和加强本市电子印章管理,确保电子印章合法、安全、可靠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 号)等, 制定本意见。
  
  一、明晰范围
  
  电子印章是指电子数据表现形式的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其中, 电子公章是指本市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单位、事业单
  
  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或者机构)的法定名称章、以法定名称冠名的内设机构章和分支机构章、业务专用章(合同、财务、发票、审验、报关等相关业务使用)的电子化形式;电子个人名章是指单位或者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者、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单位或机构授权代表人等人员用于单位或者机构事务办理的个人名章的电子化形式。电子印章的图形化特征与实物印章的印模完全一致。
  
  二、明确原则
  
  (一)确保安全。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建立完善的信息保密制度,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电子印章相关信息的安全。
  
  (二)统一标准。加强顶层设计,做好政策衔接,强化标准规范,推进服务事项、办事流程、数据交换等标准化建设。
  
  (三)规范便民。公安机关对电子印章实行属地管理,按照依法、公开、公正、便民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保障电子印章规范管理。
  
  三、强化管理
  
  (一)加强申请管理
  
  单位或者机构可申请制作法定名称的电子印章一枚,同一业务专用电子印章可制作多枚,并用阿拉伯数字予以区别。已有单位或机构申请制作电子印章,应当向印章制作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1.依法批准设立或者登记的证件、文书;
  
  2.有上级或者主管部门的,应当出具上级或者主管部门的介绍信;无上级或者主管部门的,提供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委托授权书;
  
  3.提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及联系方式;申请制作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的,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介绍信、委托授权书;
  
  4.需要制作包含外文或者少数民族文字电子印章的,应当提供经本单位或者机构确认的翻译文本。
  
  为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新设单位或机构在登记注册时,由登记注册部门将相关信息与公安机关共享,其在申请制作电子印章时,无须再向印章制作单位提交材料。新设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申请制作电子印章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加强制作管理
  
  电子印章由经公安机关许可的公章制作单位制作,其规格、式样、存储介质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印章制作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采集用章单位或者机构的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和联系方式,经办人的现场影像信息,电子印章制作信息;
  
  2.电子印章制作完成后的 24 小时以内,应当将规定的信息向公安机关备案;
  
  3.电子印章应当存储于符合国家密码管理要求的专用设备中,严格保管;
  
  4.不得擅自更改、删除电子印章制作信息;
  
  5.不得泄露、非法使用因经营活动而获取的单位或者机构及个人相关信息;
  
  6.电子印章档案材料至少保存五年,以备查验;
  
  7.经营场所的视频监控资料至少保存 90 日,不得擅自删改、复制、泄露;
  
  8.对超过三个月未领取的电子印章,应当登记造册、注销,并向公安机关备案;
  
  9.发放电子印章时应当向单位或者机构出具《电子印章制作证书》。
  
  因单位或者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变更、电子印章损坏等需要更换电子印章的,应当申请注销原印章并重新制作;电子印章暂停、恢复或者停止使用的,由单位或者机构出具委托授权书,携带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印章制作单位办理。印章制作单位办理电子印章注销时, 应当向用章单位(机构)出具《电子印章注销证书》,并向公安机关备案。
  
  (三)积极推广使用
  
  为全面提升政务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本市各类政务办公、公共管理和社会公共服务活动可使用电子印章,对公文、证照、协议、凭据、流转单等各类电子文档进行签章;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经济和社会活动领域中使用电子印章。本市电子印章管理服务平台免费向各级党政部门提供签章、验签等应
  
  用服务接口;免费向电子印章制作单位提供电子印章签发、签章、验签等应用服务接口;免费向社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签章、验签基本服务功能。
  
  (四)妥善进行保管
  
  为保证电子印章管理应用安全,电子公章、电子个人名章要按照实物印章管理要求进行管理。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要建立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电子印章的保管人和使用流程。持有人或保管人要对电子印章的保护口令严格保密,并定期修改;需要重置保护口令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交申请。
  
  四、统筹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公安局牵头成立全市电子印章管理协调工作小组,负责全市电子印章管理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等工作。市发展改革、市场监管、财政、税务、经济和信息化、地方金融监管、密码管理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同做好电子印章管理工作。
  
  (二)做好工作衔接。已建立电子印章系统的部门、单位,要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数据对接,实现互通互认,完成电子印章备案、管理工作。
  
  (三)强化业务培训。建立培训机制,围绕业务应用、技术体系、运营管理、安全保障、标准规范等定期组织开展培训,提升应用管理水平。
  
  上海市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推进本市“一网通办”建设,规范和加强本市电子印章的管理,确保电子印章合法、安全、可靠地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 号)、《上海市印章刻制业治安管理办法(2018 修正)》《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和效力)
  
  本办法所指的电子印章,是可靠电子签名的可视化表现形式,以密码技术为核心,将数字证书、签名密钥与实物印章图像有效绑定,用于实现各类电子文档完整性、真实性和不可抵赖性的图形化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电子印章绑定的数字证书,应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
  
  基于电子印章实现的可靠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有同等法律效力,不得因其采用电子化表现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电子签名相关法律明确不适用的情形除外。
  
  第三条(范围和分类)
  
  本办法所指电子印章主要分为电子公章、与机构关联的个人电子名章(电子职务章)和普通个人电子名章(电子私章)等三类。
  
  (一)电子公章。指本市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或者机构”)的法定名称章、以法定名称冠名的内设机构章和分支机构章、业务专用章(合同、财务、发票、审验、报关等相关业务使用)的电子化形式。
  
  (二)电子职务章。指单位或者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者、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单位或机构授权代表人等人员用于单位或者机构事务办理的个人名章的电子化形式。
  
  (三)电子私章。指仅用于个人事务办理的普通个人名章的电子化形式。
  
  电子公章的图形化特征,应与实物印章的印模完全一致。电子职务章和电子私章的图形化特征,应与印章持有人姓名完全一致。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电子印章的规范管理、电子印章系统运维指导和电子印章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市公安局负责电子印章的治安管理,市密码管理局负责电子印章的密码使用管理。
  
  第五条(电子印章服务机构)
  
  电子印章服务机构负责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建设运营全市统一的电子印章系统,并根据相关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电子印章相关服务。
  
  电子印章服务机构应具备电子认证服务资质,由市经济信息化委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予以落实。
  
  第六条(电子印章系统)
  
  本市建立统一的电子印章系统,提供电子印章申请、制作、备案、查询、变更、注销、签章、验章和使用管理等功能,并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统一电子印章系统、市特种行业(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对接,实现数据互通共享。
  
  原则上不再新建电子印章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已建电子印章系统的,应与全市统一的电子印章系统进行对接,并实现互通互认。
  
  第二章 电子印章申请第七条(申请材料)
  
  需要电子印章的个人或者机构应按照以下流程,向电子印章服务机构申请:
  
  (一)申请电子公章、电子职务章
  
  按照实体印章相关管理规定刻制实物印章后,申请制发。
  
  申请电子公章的,应提供单位或机构以及经办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材料;申请电子职务章的,应提供持有人、所在单位或机构以及经办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材料。
  
  (二)申请电子私章
  
  申请电子私章的,应提供持有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材料。
  
  (三)已经持有本市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发放的数字证书的,可直接申请电子印章。否则,按照相关流程向本市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申请数字证书后,再申请电子印章。
  
  第八条(材料审核)
  
  电子印章服务机构在制作电子印章时,应审核申请人相关申请资料的真实性。未通过申请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原因。
  
  第三章 电子印章制作第九条(制作要求)
  
  制作电子印章时应检查所绑定数字证书的有效性。电子印章数据格式应遵循国家电子印章数据格式规范标准。
  
  第十条(电子印章图形化特征)
  
  制作电子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电子印章的图形化特征,应与在公安机关印章管理部门备案的印模信息(包含实物印章图像)的规格、式样保持一致;印模信息应从市特种行业(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获取,无法获取的,可由申请人提供。
  
  制作电子职务章和电子私章的图形化特征,国家对其实物印章规格、式样有相关规定、标准的,应与其印模信息的规格、式样保持一致;没有相应规定、标准的,可由申请人自行选择其名章图形化特征的规格、式样。
  
  第十一条(印模信息核查)
  
  电子印章服务机构应核查申请人提交的印模信息真实性,并与市特种行业
  
  (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获取已备案的印模信息进行比对。
  
  电子印章服务机构应核查申请人印模信息与其数字证书中包含的名称的一致性。
  
  第十二条(电子印章存储)
  
  电子印章应与数字证书及其密钥妥善存储在符合国家密码管理要求的专用 设备内,包括但不限于智能密码钥匙、智能移动终端安全密码模块、印章服务器、服务器密码机、签名验签服务器等。
  
  第十三条(电子印章有效期)
  
  电子印章有效期应与绑定的数字证书有效期一致,到期后,可通过在线方式或至电子印章服务机构进行更新延期。
  
  第十四条(电子印章信息备案)
  
  电子印章制发完成后,电子印章服务机构应在 24 小时内,将相关制作信息向公安机关印章管理部门提交备案。
  
  第十五条(制作信息保存)
  
  电子印章制作信息应永久保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章 电子印章使用
  
  第十六条(使用范围)
  
  本市各类政务办公、公共管理和社会公共服务活动可使用电子印章,对公文、证照、协议、凭据、流转单等各类电子文档进行签章。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经济和社会活动领域中使用电子印章。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得拒绝电子印章的使用,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的情形除外。
  
  第十七条(使用审批)
  
  电子公章的使用审批流程应与实物印章的使用审批流程一致,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签章。严禁不按照审批权限使用电子印章。
  
  电子职务章由持有人在其业务授权范围内,根据其实物印章的加盖规定或手写签名的处理流程进行签章。
  
  电子私章由持有人在合法范围内使用。第十八条(使用方式)
  
  加盖电子印章的公文、证照、协议、凭据、流转单等各类电子文档,与加盖实物印章的纸质书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过打印或其他电子格式转换的, 不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视同复印件。
  
  全市统一的电子印章系统提供电子印章签署及验证等功能,支持分散式和集中式应用。
  
  本市各类政务办公、公共管理和社会公共服务活动中使用电子印章进行签章、验章的,原则上应使用全市统一的电子印章系统。
  
  本市各类经济和社会活动中用电子印章进行签章的,可根据需要使用全市统一的电子印章系统进行签章、验章,或建设相应的电子印章应用系统。
  
  第十九条(归档)
  
  加盖电子印章的公文、证照、协议、凭据、流转单等各类电子文档,应按照本市电子档案的相关规定进行归档。
  
  第五章 电子印章管理第二十条(印章保管)
  
  电子印章持有人应妥善保管其电子印章。电子公章、电子职务章应按照实物印章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应建立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电子印章的保管人和使用流程。
  
  电子印章的保护口令应严格保密,并由持有人或保管人定期修改。需要重置保护口令的,应向电子印章服务机构申请并提交合法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电子印章换领)
  
  单位或者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变更、个人姓名变更、印章损坏或者实物印章发生变更等情形的,应按照申请要求,重新制作换领电子印章,原有电子印章将予以注销。
  
  电子印章绑定的数字证书有效期届满的,应在使用期限到达前三个月内进行更新。更新时,电子印章的图形化特征保持不变。
  
  第二十二条(电子印章注销)
  
  单位撤并或注销、实物印章不再使用、电子印章不再使用、电子印章相关密钥泄露、电子印章及其存储设备损坏、被盗或遗失的,应向电子印章服务机构申请注销电子印章。
  
  电子印章的注销应由持有人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合法的身份证明材料。第二十三条(电子印章审计)
  
  电子印章系统应对电子印章的制作、换领、注销以及电子印章使用提供独立审计功能,确保审计信息真实完整。
  
  电子公章持有人应及时登记使用情况。第六章 信息安全
  
  第二十四条(信息保密要求)
  
  电子印章系统运营服务机构应建立完善的信息保密制度,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电子印章相关信息的安全,并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 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五条(数据安全要求)
  
  电子印章系统应建立可靠的数据存储、备份、恢复、审计等机制。第二十六条(系统安全要求)
  
  全市统一的电子印章系统建设应采用具有国家商用密码型号的产品,支持国产密码算法和文档格式标准。
  
  电子印章系统建设应符合《GM/T0031-2014 安全电子签章密码应用技术规范》《GA/T1106-2013 信息安全技术电子签章产品安全技术要求》
  
  《GB/T33481-2016 党政机关电子印章应用规范》等的规定。
  
  电子印章系统应具备完善的信息安全防护措施,至少应符合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要求。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涉密除外)
  
  涉及国家秘密的各类信息系统使用电子印章的,应按照国家保密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法律责任)
  
  电子印章的申请、制作、使用等,应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和印章相关治安管理规定要求。
  
  伪造、变造、冒用、盗用电子印章的行为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申请电子印章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罚;给国家和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 2018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0 年 10 月 31 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 年 10 月 19 日

  
  粤港澳大湾区规划纲要
  (部分节选)
  
  第五章加快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畅通对外联系通道,提升内部联通水平,推动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衔接顺畅、运作高效的基础设施网络,为粤港澳大湾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第二节优化提升信息基础设施
  
  构建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推进粤港澳网间互联宽带扩容,全面布局基于互联网协议第六版( IPv6)的下一代互联网,推进骨干网、城域网、接入网、互联网数据中心和支撑系统的 IPv6 升级改造。加快互联网国际出入口带宽扩容,全面提升流量转接能力。推动珠三角无线宽带城市群建设,实现免费高速无线局域网在大湾区热点区域和重点交通线路全覆盖。实现城市固定互联网宽带全部光纤接入。建设超高清互动数字家庭网络。
  
  建成智慧城市群。推进新型智慧城市试点示范和珠三角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建设,加强粤港澳智慧城市合作,探索建立统一标准,开放数据端口, 建设互通的公共应用平台,建设全面覆盖、泛在互联的智能感知网络以及智慧城市时空信息云平台、空间信息服务平台等信息基础设施,大力发展
  
  智慧交通、智慧能源、智慧市政、智慧社区。推进电子签名证书互认工作, 推广电子签名互认证书在公共服务、金融、商贸等领域应用。共同推动大湾区电子支付系统互联互通。增强通信企业服务能力,多措并举实现通信资费合理下降,推动降低粤港澳手机长途和漫游费,并积极开展取消粤港澳手机长途和漫游费的可行性研究,为智慧城市建设提供基础支撑。
  
  提升网络安全保障水平。加强通信网络、重要信息系统和数据资源保护, 增强信息基础设施可靠性,提高信息安全保障水平。积极推动先进技术在香港、澳门、广州、深圳等城市使用,促进保密通信技术在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等应用。建立健全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通报预警机制,加强实时监测、通报预警、应急处置工作,构建网络安全综合防御体系。
  
  司法部《网上政务服务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网上政务服务活动,方便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称行政相对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维护有关各方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网上政务服务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网上政务服务,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
  
  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通过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向行政相对人提供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纳入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各项服务(以下统称政务服务事项)。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全部纳入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办理。
  
  第三条 国务院网上政务服务主管部门统筹推动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的一体
  
  化、标准化、便利化建设,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的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业务协同和流程优化,形成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 实现全国范围内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划将本部门本地区的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纳入在线平台。
  
  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网上政务服务的基础设施,加强安全防范,确保在线平台安全、稳定、高效运行和数据信息安全。
  
  第二章政务服务事项办理
  
  第五条 国务院网上政务服务主管部门统筹编制全国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实现全国范围内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和办理。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通过在线平台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预约、申请、受理、决定、送达等,不断优化服务,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第七条 在线平台实行统一身份认证,并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多渠道、多等级实名认证服务。
  
  行政相对人通过身份认证后,可在线办理相应的政务服务事项。
  
  第八条 政务服务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应当由其中一个部门统一受理, 其他部门协同办理。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通过预约办理、容缺办理、异地办理等方式提高服务效率, 方便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没有一次完成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的,可以中止办理流程,在办事指南规定的期限内再次办理时无需重新申请。
  
  第九条 行政相对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应当按照行政机关公示的办事指南提交真实、合法、有效的申请材料;行政机关不得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办事指南以外的申请材料。
  
  行政相对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办事指南的,行政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实体材料外,行政相对人以电子形式提供申请材料的,行政机关应当受理。
  
  第十条 各级行政机关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向在线平台及时共享数据,并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可用。
  
  行政机关能够通过共享方式获取行政相对人材料的,不得再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但可以要求行政相对人对相关材料予以确认。
  
  行政相对人对共享材料有异议且自行提供相关材料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其提供虚假材料的不利后果,行政相对人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的,行政机关可以采信。
  
  第十一条 在线平台和各级行政机关应当确保行政相对人申请材料和共享材料的安全,且不得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活动。
  
  第十二条 在线平台应当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多样便捷的缴费、快递等服务, 且不得强制行政相对人接受特定主体提供的服务或者不必要的服务内容。
  
  第十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线下办事大厅和服务窗口应当与在线平台协同运行,实现线上线下政务服务标准统一,深度融合。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方便行政相对人使用在线平台,但不得强制使用;行政相对人选择线下方式的,不得因行政机关一方的原因影响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便捷、高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并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第三章 电子证照、电子签名、电子印章和电子档案
  
  第十五条 依法生成的电子证照、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档案与实物形态的证照、签名、印章、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电子证照、电子签名、电子印章有效性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予以确认,有关政府部门或者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确认并及时反馈结果。
  
  第十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对电子证照、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档案履行管理职责。
  
  电子证照、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档案的生成、管理、使用、变更、销毁等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统一标准。
  
  第十八条 电子证照、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等涉及电子认证、密码应用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文件进行规范管理, 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以电子形式归档并移交电子档案。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已经归档并移交电子档案的,不再归档、移交纸质档案。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行政相对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可以依法予以撤销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资料、进行虚假承诺或者违法办理政务服务事项;
  
  (二)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身份认证信息登录在线平台进行违法操作;
  
  (三)伪造、冒用、盗用他人电子证照、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档案;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网上政务服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电子证照、电子签名、电子印章有效性负有确认责任的政府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没有依法、及时予以确认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线平台、各级行政机关和对电子证照、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档案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
  
  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理后,相关处理结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电子证照,是指行政机关依法生成,具有法定效力的证件、执照、牌照等证照类电子文件。
  
  本规定所称电子印章,是指经依法生成和认证,用于证明电子文件法定效力的图形化信息及法定授权的数据。
  
  本规定所称电子签名,是指电子文件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本规定所称电子档案,是指具有凭证、查考和保存价值并归档保存的电子文件。
  
  本规定所称电子文件,是指在数字设备及环境中生成,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文件和数据。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年 月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716 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9 年 4 月 26 日

  
  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全面提升政务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为企业和群众(以下称行政相对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加快建设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在线平台),推进各地区、各部门政务服务平台规范化、标准化、集约化建设和互联互通,推动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国标准统一、全流程网上办理,促进政务服务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依托一体化在线平台推进政务服务线上线下深度融合。
  
  一体化在线平台由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平台和各地区政务服务平台组成。
  
  第三条 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牵头推进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建设一体化在线平台标准规范体系、安全保障体系和运营管理体系。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安全保障和运营管理,做好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工作。
  
  第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步骤,纳入一体化在线平台办理。
  
  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
  
  第五条 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基于自然人身份信息、法人单位信息等资源,建设全国统一身份认证系统,为各地区、各部门政务服务平台提供统一身份认证服务,实现一次认证、全网通办。
  
  第六条 行政机关和其他负有政务服务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政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范化、标准化要求编制办事指南,明确政务服务事项的受理条件、办事材料、办理流程等信息。办事指南应当在政务服务平台公布。
  
  第七条 行政相对人在线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提交真实、有效的办事材料;政务服务机构通过数据共享能够获得的信息,不得要求行政相对人另行提供。
  
  政务服务机构不得将行政相对人提交的办事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第八条 政务服务中使用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国家建立权威、规范、可信的统一电子印章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使用国家统一电子印章系统制发的电子印章。
  
  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合法有效。
  
  第十条 国家建立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实现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和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
  
  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电子证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制作和管理电子证照,电子证照采用标准版式文档格式。
  
  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证照和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可以作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
  
  第十二条 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对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文件进行规范管理,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以电子形式归档并向档案部门移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文件不再以纸质形式归档和移交。
  
  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以及政务服务数据安全涉及电子认证、密码应用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政务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二)电子印章,是指基于可信密码技术生成身份标识,以电子数据图形表现的印章。
  
  (三)电子证照,是指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证件、执照等电子文件。
  
  (四)电子档案,是指具有凭证、查考和保存价值并归档保存的电子文件。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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